关于印发《汉中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武装部: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办法》(陕退役军人厅发〔2019〕72号),我们制定了《汉中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汉中市委组织部
中共汉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汉中市教育局
汉中市科学技术局 汉中市公安局
汉中市民政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 汉中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汉中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0年4月13日
汉中市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细则
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陕退役军人厅发〔2019〕7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中省关于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示精神,按照五个优先(就业岗位发布、登记求职推介、就业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优惠政策落实)和五个全方位(政策解答、就业服务、培训赋能、创业扶持、跟踪保障)抓好就业创业工作,建立“政策+引导”的就业创业工作模式,努力实现退役军人全面就业。
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1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按照不超过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督促指导承训机构加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加大实操课程比重,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应作为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学员教育培训结束时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须达92%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后三个月内的就业(含自主创业)率须达90%以上。
(四)支持企业开展本企业退役军人在岗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工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情况,按各地现行相应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专业培训补贴。
(五)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升学历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教育部门负责对符合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报考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资格认定。具体政策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政策执行。
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没有享受过1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前的民政部门提供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在高职院校学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每年不超过3000元,同时,学习期间所需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按照不超过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负担,期限均不超过2年。每学年学习结束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学院出具的学习情况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审核合格后向参加高职学习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补贴,经费从资助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渠道列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以当年中省高考加分政策为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以当年中省高考加分政策为准);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以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加分政策为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体按照相关招生考试政策要求执行);报考成人高校的,按教育部年度成人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学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可以选择入学或复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七)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备案制度,充分发挥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的主体作用,扎实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军人就业竞争力。
三、强化就业扶持
(八)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落实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享受规定的加分政策,每年在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时,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满2年(含)以上)招聘数量按照不低于县(区)级招聘计划总量10%确定,实行定向招聘;公安机关特警职位可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士兵招录人民警察;符合条件的退役残疾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残疾人的专设公务员招录职位。
(九)拓宽就业帮扶渠道。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不低于10%,选聘辅警、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
(十)实施困难帮扶。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上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退役军人,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
(十一)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通过公益性岗位帮助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及时为零就业的退役军人家庭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在20个工作日内实现动态清零。
(十二)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退役军人优先服务标识,开设服务窗口,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全方位就业服务,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就业服务月活动,并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鼓励专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四、鼓励自主创业
(十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退役军人初次创业的,经审核,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作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退役军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反担保。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以及信用乡村推荐的退役军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取消反担保。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十四)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退役军人在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
(十五)完善创业场所建设。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县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退役军人初次创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签订孵化协议的,可接受不超过3年的创业孵化,享受低租金或免租金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服务。
(十六)提供创业税收支持。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市退役军人在办理涉税费相关业务时可享受“涉税费绿色通道”服务。
(十七)给予创业资金补贴。退役军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营6个月以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的创业补贴。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在国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军民融合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最高资助1000万元。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军民融合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300—1000万元的支持。对退役军人创办的民营企业承担军贸出口生产任务项目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五、健全服务体系
(十八)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对接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形成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畅通信息渠道,实施就业信息共享,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服务。
(十九)建立指导队伍。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二十)建设实训基地。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一)引导多元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把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培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三)明确任务分工。军地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退役军人退役前后的思想教育、政策宣传和职业规划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身份认定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四)严格追责问责。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省和市级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积极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崇。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举措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实施范围
本细则中所称退役军人是指2011年11月1日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后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001年1月19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颁布以后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等部门颁发《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以后的复员干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